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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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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訴願書應記載那些事項?要檢附那些附件?
A:
(一)訴願書應記載事項請參見Q2之(二)部分之「向經濟部提起訴願需知」(
http://www.moea.gov.tw/Mns/aa/content/ContentLink.aspx?menu_id=4780
)。
(二)注意!訴願人、代表人、代理人均須簽名或蓋章。最好留下您的聯絡電話及傳真號碼,以備文件不齊時方便聯絡。又連絡地址若有變更,應主動告知,以免因無法送達而影響到您的權益。
(三)訴願書附件:1、訴願應附原處分書影本。2、多人共同提起訴願,並選定訴願代表人時,應提出選定代表人之證明文件。3,訴願有委任代理人時,應同時提出代理委任書。
【參考法條:訴願法
第56條
第2項、
第22條
第2項、
第34條
】
更新日期: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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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 聯絡地址:100210 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
電話:02-23212200-8632/8800 傳真:02-23419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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