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人於法定期間提起訴願,因訴願書無訴願理由或無訴願人之簽名(或蓋印),經本部函請訴願人於文到20天內補正,屆期未補正,雖然不會發生訴願逾期效果,但在本部決定前均未補正時,本會會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又補正期間並沒有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的適用,一併說明。 <參考法條>訴願法第16條第1項、第56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第62條、第77條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