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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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爭議或專利舉發案件,若經智慧財產局作成處分,訴願人提起訴願,此時對造可否主動申請參加訴願程序?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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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申請參加訴願,係為訴願人利益而設,故申請參加人應以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者為限,始足當之,此從訴願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觀諸即明。商標爭議或專利舉發案件,對造當事人均與訴願人利害關係對立,現行訴願法復未設有輔助原處分機關之參加訴願制度,對造申請參加訴願,依前揭說明,自為法所不許。惟該訴願案如果經審議有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並足以影響對造權益之情事,本部當依訴願法第28條第2項規定,於作成訴願決定前,通知對造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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