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可繼受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可以承受訴願。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可繼受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應該在訴願人死亡之日起30日內,向本部(受理訴願機關)檢送因訴願人死亡而繼受權利之證明文件(如訴願人死亡證明書、戶籍資料、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並聲明承受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