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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4-26  參觀人次:0000694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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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即時訊息

訴願扣除在途期間之認定
種類:決定訊息  發布單位:經濟法制司  發布日期:2024-02-16 09:02
依訴願法第16條之立法目的及精神觀之,若訴願人及其訴願代理人均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原則上應以訴願人之住居所計算其在途期間,然若訴願人所委任之訴願代理人,得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之在途期間較訴願人為短時,該訴願代理人既可儘早為訴願人提起訴願,於訴願人訴願權利之行使不生影響,此時即無須給予其較長之在途期間,而應以訴願代理人住居所計算訴願人之在途期間,如此始符法律所定「扣除在途期間」之立法原意(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11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案訴願人及其訴願代理人分別係設址於雲林縣及臺中市北區,其向原處分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提起訴願之在途期間分別為5日及4日,此時計算法定期間所應扣除之在途期間應以「較短者」為據,故其提起訴願期間自112年9月7日之翌日起算30日,再扣除在途期間4日,至遲應於112年10月11日(該日並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假日)以前提起訴願,方為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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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1月24日經法字第11217310050號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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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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