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縱尚未外運即被查獲,仍應依土石採取法第36條規定處罰
種類:決定訊息 發布單位:經濟法制司 發布日期:2024-03-15 11:43
按未經許可,而以採取土石之意思,從事採掘土石之行為,縱尚未外運即被查獲,仍屬土石採取法第36條規定之採取土石行為,應依該條規定予以處罰(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61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593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訴願人既未經申准土石採取許可,亦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挖掘土石以作養殖之用,即擅自於繫案土地挖掘土石,縱如訴願人所稱並未將挖掘之土石外運,仍屬土石採取法第36條規定之土石採取行為,而應依該條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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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3月4日經法字第11317300700號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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