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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5-05  參觀人次:0000699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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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即時訊息

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及服務分類之認定
種類:決定訊息  發布單位:經濟法制司  發布日期:2024-04-25 09:33
我國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及服務分類,係採用國際商品及服務之尼斯分類,尼斯分類提供區分各類商品或服務分類之提醒或說明,對於正確歸類商品與服務類別極具參考價值。參照目前11-2018版「商品與服務類別之各類別分類資訊」第1類商品分類資訊之說明:化學品用於工業和其他一般性應用,係歸屬於第1類,惟當有特定用途時,可能歸屬於其他類。本類有許多商品被用於製造屬於其他類別的產品。例如未加工人造樹脂通常為黏性液體的形式,歸屬於第1類;當人造樹脂被製成半成品,例如棒狀或片狀,即不再為第1類,而應歸屬第17類。又進一步將半加工樹脂製成之成品,則可能歸屬於第20類之成品。足見即使同屬工業用化學品,亦可能因有無進一步加工、加工程度或有無具備特定用途等因素,而實際歸屬於不同商品類別。系爭商標使用之「環氧模塑膠(料)」商品經加工成為固態之半成品後,與未經加工之「環氧樹脂」原料,已顯著不同,並成為半導體積體電路絕緣封裝之重要材料,具有特定用途,依前揭說明,應歸屬商品及服務分類第17類商品,而非第1類商品。故訴願人檢送將系爭商標使用於「環氧模塑膠(料)(Epoxy Molding Compound)」商品之證據,無法據以認定有將系爭商標使用於第1類工業用化學品等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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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3月1日經法字第11317300370號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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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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