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之一部分如為他人商標之全部,或包含他人商標之主要識別部分,得認定近似程度高
種類:決定訊息 發布單位:經濟法制司 發布日期:2025-06-12 11:36
按「商標之一部分如為他人商標之全部,或包含他人商標之主要識別部分,極有可能使消費者誤認二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得認定近似程度高。……」為「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第 5.2.6.11節所揭明。查本件商標之一部分「AFTERBURNER」既為據以核駁註冊第 1213886號商標之全部,或包含據以核駁註冊第 1213887 號商標之主要識別部分,則即使本件商標尚含有外文「APPLE」,仍容易使相關消費者誤認二商標為表彰同一來源或相互有所關聯之系列商標,自得認定二者近似程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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