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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12-06  參觀人次:0001143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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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即時訊息

曾經評鑑為非屬電子遊戲機之選物販賣機,倘經改裝機具結構或軟體經修改而未再評鑑,仍屬未經評鑑之電子遊戲機
種類:決定訊息  發布單位:經濟法制司  發布日期:2025-09-09 11:05
「一、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選物販賣機(俗稱夾娃娃機)涉及上開定義內容,依本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向本部申請評鑑分類,依具體個案分別認定。倘經評鑑為『益智類』或『娛樂類』之電子遊戲機,僅得於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之電子遊戲場內營業;倘經評鑑為『非屬電子遊戲機』,則其擺放之營業場所不受本條例之場所規範。二、…經評鑑通過為非屬電子遊戲機之機具,如機具結構或軟體經修改者,依本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即視為新型機種,屬於未經本部評鑑之電子遊戲機,應重新向本部申請評鑑,…」為本部108年4月9日經商字第10802406360號函釋所揭明。準此,倘曾經評鑑為非屬電子遊戲機之選物販賣機,經改裝機具結構或軟體經修改而未再評鑑,即無法排除其為電子遊戲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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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格式
114年6月3日經法字第11417302320號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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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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