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登錄為商標代理人所應檢送「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及格」文件之審查
種類:決定訊息 發布單位:經濟法制司 發布日期:2025-09-24 09:59
按商標法第6條第3項、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申請登錄為商標代理人者,應經商標專責機關舉辦之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各項科目及格並取得證書,或曾在商標專責機關從事商標審查工作10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而參酌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第3項立法理由及本部職權調查「智慧財產培訓學院」網站,關於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商標認證簡介及考試簡章可知,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係指商標專責機關委託智慧財產培訓學院舉辦之「智慧財產人員職能基準及能力認證制度─商標類」考試而言,目前設有商標申請管理類及商標維權運用類二種類科。查本件訴願人固檢附之「經濟部專業人員訓練合格證書」(92年專利、商標高級審查官),主張其具有相關專業能力,惟該訓練合格證書並非通過商標專責機關委託辦理「智慧財產人員職能基準及能力認證制度—商標類」各項考試科目及格之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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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2月17日經法字第11417300180號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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