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申請參加訴願,係為了訴願人利益而存在,故申請參加人應以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者才可以。商標爭議或專利舉發案件,對造當事人都與訴願人利害關係對立,現行訴願法也沒有設計有輔助原處分機關之參加訴願制度,對造不能申請參加訴願。惟該訴願案如果經本部審理有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並有影響對造權益之情事,本部會於作成訴願決定前,通知對造參加訴願程序,來表示意見。〈參考法條〉訴願法§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