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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5-07  參觀人次:0000700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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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Q: 提起訴願有期限嗎?應注意那些事項?
A:

是有期限的,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提起訴願係採「到達主義」,也就是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您的訴願書的日期,而不是以您投遞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若您是以郵寄方式提起訴願,應該要掌握時效,避免因郵務作業期間不確定而遲誤提起訴願的期間,維護自身權益。
(二)訴願的提起,應該要從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三)利害關係人應自知悉該行政處分時起算30日內提起訴願。但自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後,已超過3年的話,不得提起。
(四)訴願人如果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則以該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為提起訴願之日。
(五)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提起訴願之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但有訴願代理人住居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不在此限。
(六)行政院所定的「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有規定我國各地區可扣除之天數。
例1:A君居住於桃園市,行政處分書送達A君之日期為111年7月6日,A君若直接向本部提起訴願,應自處分送達之次日(111年7月7日)起算30日,再加計在途期間3日,故A君提起訴願之期間,至111年8月8日(星期一)屆滿。如果A君於111年8月9日才提起訴願,就已經超過期間,則A君所提起的訴願將不受理。
例2:A君居住於桃園市,行政處分書送達A君之日期為111年7月6日,A君若經由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向本部提起訴願,應自處分送達之次日(111年7月7日)起算30日,惟不得加計在途期間,故A君提起訴願之期間,至111年8月5日(星期五)屆滿。如果A君於111年8月6日始提起訴願,就超過期間,則A君所提起的訴願將不受理。
(七)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之末日若為休息日→參民§122用語,則向後順延之。例如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則順延至下星期一。
(八)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自己之事由,以致於無法在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的話,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得以書面載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訴願期間已經超過1年的話,就不行。申請回復原狀,應該要同時補做期間內應該為的訴願行為(例如:提出訴願書等)。
 <參考資料> 訴願法第14條第17條


更新日期: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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