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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5-08  參觀人次:00007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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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Q: 訴願人在提起訴願後死亡,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可繼受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可不可以承受訴願,來繼續進行訴願程序?又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可繼受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應該如何承受訴願?
A:

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可繼受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可以承受訴願。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可繼受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應該在訴願人死亡之日起30日內,向本部(受理訴願機關)檢送因訴願人死亡而繼受權利之證明文件(如訴願人死亡證明書、戶籍資料、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並說要承受訴願。〈參考法條〉訴願法第87條


更新日期: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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