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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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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表說明及附件
1
以合資合作、併購重組等方式參與中國大陸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仍應事先申請許可
國人以合資合作、併購重組等方式參與中國大陸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應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1項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事先申請許可,且其產品項目尚不得為大陸投資負面表列禁止赴中國大陸投資之項目。
更新時間:11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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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中國大陸投資基礎建設項目應事先申請許可
國人赴中國大陸投資基礎建設項目應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1項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事先申請許可。另現行大陸投資負面表列仍有公路、水利、鐵路等10項基礎建設項目禁止赴中國大陸投資,國人尚不得赴中國大陸投資前述禁止類基礎建設項目。
更新時間:113-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