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或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負責該法人之營運及管理業務,對於組織之業務有實質影響力,有納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之必要。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係指依財團法人法第2條第2項及第3項所定之財團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