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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技術法規(其他規定)

研究機構管理制度評鑑作業手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經科技字第11103465740號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經科技字第10903304910號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經科技字第10803302260號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經科技字第10603304800號公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經科技字第10503304480號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經科技字第1043080018號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經科技字第10303314620號公布。
中華民國101年8月編印。
一、緣起
 
科技研發與創新對國家競爭力具有決定性影響力,為提升產業技術水準,投入創造產業價值的關鍵技術,完善研發環境及基礎設施,經濟部產業技術司配合政府產業發展政策之推動,核撥經費補助具有研發能力之研究機構執行科技專案,以進行前瞻關鍵技術研發,並將優質研發成果以多元應用方式移轉擴散至產業應用,以加強我國產業研發與創新能力。
而為確保研究機構執行科技專案經費能合理且有效率運用,並增進對產業創新之效益,依據「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13 條,及「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8條規定,研究機構申請執行科技專案前,須經經濟部評鑑符合申請執行科技專案資格,以強化其管理機制之建立。
 
此外,考量研究機構執行科技專案之研發成果依據產業現況、技術領域特性、專利技術布局、全球市場變遷等環境因素,在一定期間推廣後,可能因不具運用價值而有終止繳納研發成果維護費用之必要,故為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及增進行政效率,依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2條規定,須經經濟部評鑑研發成果維護制度,始能於研發成果總數之一定比率內,自行辦理研發成果終止維護事宜。
 
前述評鑑自84年由經濟部產業技術司委託管科會辦理至今,已配合相關法規增修滾動調整,為進一步有效鼓勵受評鑑單位積極提升機構管理制度與成果運用成效,並簡化程序,爰於111年推動評鑑新制為「研究機構管理制度評鑑」,主要為整併研究機構申請執行科技專案資格門檻之評鑑、及給予科技專案執行單位自主管理研發成果終止維護資格之評鑑,並依據評鑑結果分級管理,以使評鑑結果之優劣轉化為研究機構申請執行科技專案之資格年限與專利自主管理終止維護之成果總數比率(以下簡稱自主管理比率),督促各科技專案執行單位能持續以PDCA管理循環精進內部管理機制。
二、目的
 
「研究機構管理制度評鑑」之推動,旨在評鑑申請執行科技專案之研究機構,是否具備相關資格條件,及引導持續改善與強化組織管理效能與智慧財產營運管理機制、重視科研成果產業化及協助衍生新創事業商業化發展,以確保政府資源有效運用。
 
三、依據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13條、「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2、28條,以及「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專成果核准及備查作業程序」第5點。
 
※ 全文請下載相關附件【研究機構管理制度評鑑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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