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統計法」第19條規定:「各機關之統計相關文件及資料,應妥善保管,並充分提供該機關執行公務運用。前項文件及資料屬統計調查取得之個別資料者,應予保密,除供統計目的之用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故不提供工廠校正及營運調查原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