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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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發、零售及餐飲業調查之營業額與財政部營利事業申報銷售額統計有何不同?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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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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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統計處
營業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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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營利事業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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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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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閩地區設有固定處所及備有專用營業設備,並置有從業人員,且從事批發、零售及餐飲業之公民營企業均為統計範圍,以最新工業及服務業普查為調查母體,抽選樣本為調查對象 |
以全國營利事業各類營業人營業銷售額為統計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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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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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營業活動而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所獲得之收入 |
除營業收入外,還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如:違約金或出售固定資產 |
行業歸類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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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最新工業及服務業普查使用之中華民國行業統計分類,以企業單位為分類基礎。經營二種以上行業之營利事業,以附加價值或營業額較高業別為認定標準 |
營業人於開業時,需向營業場所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登記行業代號(最多4個),在統計上,係以營業人登記之主要行業代號計算 |
申報
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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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填報 |
按期申報制,以每二或三個月為一期向轄區稽徵所申報。(開立統一發票者每二個月申報,免開立統一發票者每三個月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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