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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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廠商之填報義務及拒填罰則?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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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義務:
依統計法第14條規定:「辦理基本國勢調查及指定統計調查之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任何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依統計法第15條規定:「統計調查之受查者無論為個人、住戶、事業單位、機關或團體,均應依限據實答復。」。
拒填罰則:
依統計法第23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辦理基本國勢調查或指定統計調查人員進行統計調查,經勸導無效後,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理之。」。
依統計法第24條規定:「基本國勢調查或指定統計調查之受查者經勸導後,屆期仍未答復或答復不實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理之。」。
爰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
另行政執行法第31條亦規定:「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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