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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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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管理

公司登記業務─本國公司登記

申辦須知圖示 申辦須知
依公司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依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方得成立公司。公司種類分為: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受理公司登記之服務機關計有經濟部(商業司、中部辦公室)、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技部新竹等3個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交通部航港局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等15個受理機關。
  
公司設立登記後,有關公司遷址、董事或監察人之更迭、章程之修訂、資本額之提高或減少等登記事項,如有變更,依法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由公司及負責人檢具書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有關本國公司之登記事項及其變更等項目,依公司法第387條授權訂定之「公司登記辦法」規定辦理,俾利公司登記之申請程序。

公司設立登記後如未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者,應於該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開業登記。開始營業後如公司需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或復業後十五日內申請為復業之登記。亦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關申報核備。而公司每次停業期閒最長一年,如停業後有需要繼續停業一個月以上者,可無庸每次先辦理復業登記後再續辦停業登記,惟應於每次繼續停業期間前依法申請停業登記。又公司於停業期間,其依法應辦理之變更登記,仍應辦理,例如:公司遷址、董事或監察人之更迭、章程之修訂、資本額之提高或減少等登記事項。

公司如不再繼續經營,依法提請股東會決議(有限公司需經股東同意)解散,且應於解散開始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之登記。公司解散之後,即進入清算程序。清算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應向法院聲報。有關清算程序屬法院事務,應洽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辦理。

為因應員工分紅費用化並使公司法與商業會計法規範一致,104年5月20日公布修正公司法第235條,刪除現行條文第2項至第4項有關員工分配紅利規定,並增訂公司法第235條之1「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公司應儘速依上開規定修正章程,至遲應於105年6月底前依新法完成章程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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