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經濟部

:::
科技產業園區

申請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及零組件作業

申辦須知圖示 申辦須知
業務說明:
1.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及零組件者,應向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申請核發同意文件後辦理。
2.輸入之原物料及零組件,限供自行或委託加工外銷,或以原型態或加工後轉售(轉儲)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其他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自用保稅倉庫或經海關核准登記之物流中心。
3.輸入之原物料、零組件,其屬貨品輸入管理辦法所規定之「限制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者,區內事業應憑核發之同意文件向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申請輸入許可證。其非屬「限制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者,免辦輸入許可證,憑核發之同意文件影本逕向海關申請報關進口。
申請說明:
輸入之原物料、零組件,應與其他物品區隔存放,並應單獨設帳,分別詳細記載貨品出入數量及金額,以供管理處或分處及海關查核,並應於每月15日前,填具「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申請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使用清表」,向海關報核。
連絡窗口圖示 連絡窗口
經營輔導科 電話07-3611212分機323
點閱數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