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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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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

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審查

申辦須知圖示 申辦須知
業務說明: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許可審核機關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

辦理規費:
請參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許可或認可證明文件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申請說明:
1.審查目的即為許可申請類別核定申請者之申請文件是否提報完整;若申請者未依作業之要求提報完整之申請文件及表格,審查者可即退回其所申請之文件,並要求申請者於期限內補齊不足之文件資料,再行審核。
2.進行書面實質審核階段,必要時可召開審查會議及至現場執行勘驗工作。如發現申請文件不全或資料填寫有誤時應填審查意見表以公文方式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自收到申請文件,進入通知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以至審查完成之時程,第1類污染源須於45天內完成審查;第2類污染源須於30天內完成審查。
3.公私場所限期補正總日數:90日。
4.許可證證號給予原則:
(1)第1碼:地區,楠梓園區A、高雄園區B。
(2)第2碼:種類,A空氣-設置許可證、B空氣-操作許可證、C空氣-操作許可證變更、D 空氣-操作許可證展延、E空氣-操作許可證異動。  
(3)第3碼:年份。  
(4)第4碼到第7碼:依據各工廠之管制編號末4碼。
(5)第8碼:工廠該年度申請許可證次數,依序為0 1 2 3 4 5 ……。
5.審查通過後須於14日內通知公私場所領取設置許可證。
6.許可證有效期限︰應自發證日起起算有效期限5年。
7.審查結果記錄。
8.許可申請作業管制:由於許可辦法將主管機關審查作業及申請業者之補正及相關配合作業之期程均條列於許可辦法內。因此,許可申請審核作業除對審核過程及結果做詳實記錄外,最重要的,是對申請者及審核期程之管制,故各類許可申請文件於提出申請起,均應使用表2「許可證審核作業進度管制表」,並配合許可系統管制檔加以記錄,以管控整個許可申請文件於許可辦法所規定之期限內完成審理核發作業。
9.依許可辦法第12條規定,公私場所取得設置許可證後,始得進行固定污染源設備安裝或建造,並應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
10.依許可辦法第22條規定,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記載之各項許可條件、數值,得有10%之容許差值,但仍應符合相關管制及排放標準之規定。
連絡窗口圖示 連絡窗口
環境管理科 電話:07-3611212分機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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