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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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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

申請雜項執照核發

申辦須知圖示 申辦須知
業務說明:
領有建造(雜項)執照築物之建築工程,於加工出口區竣工後依建築法第70條規定應申請使用執照。

申請說明:
1.建築工程廢棄物應檢附合法管制聯單,營建土石方則須運送至合法土資場,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景觀綠化是否按圖施工完成。
3.製作使照副本時,設計人應提送竣工設計圖及書表之光碟片。
連絡窗口圖示 連絡窗口
產業用地科 電話:07-3611212分機23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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