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今(28)日召開貿易救濟審議會,會中就「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熱軋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以及「台灣釀酒商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啤酒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進行審議,2案均認定有合理跡象顯示國內產業遭受實質損害。本兩案如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不排除其他任何新增不同之事實與分析,而獲致不同之結論。
經濟部表示,有關特定熱軋扁軋鋼品案,本案調查資料涵蓋期間(110年至113年),中國大陸熱軋鋼品進口量自111年起逐年大幅增加,進口價格逐年下降,自112年起已低於國產品價格且價差有擴大趨勢。國產品為與之競爭不得不跟進減價,甚至在生產成本上漲時仍須降價因應,自112年起已低於成本銷售,惟仍因降價幅度不及涉案傾銷貨物致流失客戶,即便我國需求成長時也不見改善,導致國產品內銷量逐年減少,市場占有率持續下降,進而使我國產業之生產量、產能利用率、內銷營業利益、投資報酬率以及僱用員工數等重要經濟指標均呈現下降趨勢,顯示自中國大陸傾銷進口之特定熱軋扁軋鋼品已對國內產業造成不利影響。
有關啤酒案,調查資料涵蓋期間(110年至113年),中國大陸產製啤酒進口量逐年增加,且進口價格均低於國產品內銷價格,造成低價競爭情事。涉案貨物挾其國際品牌優勢並透過產品打折、搭贈等降價競爭方式於我國推廣促銷,銷售量及市場占有率均有成長。111年至112年國內需求增加,國產品內銷量反而減少,市場占有率降低;113年國內需求下降,國產品為反映成本而調高售價,卻因大量低價涉案貨物之競爭,導致內銷量及市場占有率大幅流失。國內產業產能利用率、營業利益、投資報酬率等重要產銷指標均呈現下降趨勢,顯示自中國大陸傾銷進口之啤酒已對國內產業造成不利影響。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規定,我國反傾銷案件調查由財政部與經濟部分工,分別負責「傾銷」調查與「損害」調查。程序上先由經濟部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如認定成立,則移請財政部進行傾銷「初步」及「最後」調查,其「最後」調查認定傾銷成立,再由經濟部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最終交由財政部決定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經濟部將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後,財政部應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70日內作成有無傾銷的初步認定,並決定是否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經濟部表示,本案如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經濟部將就國內產業狀況進一步瞭解及查證,並蒐集各方針對課徵反傾銷稅對下游產業等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等意見,提供財政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參考。屆時並不排除其他任何新增不同事實與分析,而獲致不同的結論。
有關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報告公開版可於本年5月28日起至貿易署網站(網址:https://www.trade.gov.tw/)「經貿往來」/「我國採行之貿易救濟措施」/「案件調查」項下之「調查報告」下載。
貿易署發言人:胡啟娟副署長 聯絡電話:02-2397-7109、02-2397-7178 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業務聯絡人:綜合企劃組邱光勛組長 聯絡電話:02-2397-7361 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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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辦理目的:鼓勵經營逾一甲子以上的老店,延續獨特核心價值、實現永續經營理念、傳承老店經營者智慧,並加以創新,辦理「2025優良臺灣老店選拔」表揚國內具備良好企業文化形象、商業規範的臺灣老店。
2. 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114年5月31日(六)止。郵寄日期以掛號郵戳為憑,電子郵件傳送截至24:00止。
3. 申請方式:檢具相關申請資料,以掛號郵寄至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或以電子郵件寄至指定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4. 洽詢窗口: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陳小姐(02)2701-261分機223
「2025優良臺灣老店選拔」 甄選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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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網站自114年4月30日(三)下午18時至20時止,辦理定期系統安全性更新,暫停服務,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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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1450200530號
附件:如文
主旨: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之158項鋼鐵貨品(如附件1)輸往歐盟採行管理措施(輸出規定代號為132),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取得本部國際貿易署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第8期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據:貿易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
一、歐盟自108年2月2日起對輸入歐盟之26類鋼鐵產品實施防衛措施,採關稅配額方式,為期3年(自107年7月19日實施臨時性防衛措施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歐盟110年6月25日公告延長實施防衛措施至113年6月30日,並於113年6月25日再度公告延長至115年6月30日,對其中7類鋼鐵產品給予我國國家配額。
二、為協助廠商因應此項措施及維護貿易秩序,爰公告旨揭貨品出口歐盟應取得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第8期產證。本公告實施後,倘歐盟修正防衛措施執行方式,由鋼鐵公會依實際情形調整以作因應。
三、旨揭貨品配額管理如下:
(一)配額總量:配額分為出口實績配額及自由申請配額,7類鋼鐵產品之配額總量及核配比例詳如附件2。
(二)核配方式:
1、出口實績配額:
(1)111年至113年間具旨揭貨品出口歐盟實績者(附件3),得填具配額申請書(附件4) 於114年4月30日中午12時前(含)送達鋼鐵公會申請配額,由該公會依實績比例核配,獲配配額廠商得自114年5月1日起申請使用。
(2)獲配配額廠商得於115年1月30日前(含)檢附轉讓同意書(附件5)向鋼鐵公會申請配額轉讓。獲配配額廠商及受讓廠商未於115年1月30日前(含)申請利用之配額,將收回併入自由申請配額;如仍需利用該配額,得於115年1月30日前(含)檢附交易證明文件及申請書(附件6)向鋼鐵公會申請保留配額,並應於115年3月2日 前(含)向海關報運出口。
(3)出口人第7期未依規定核銷或進口人之行為致我國國家配額被利用之數量,自出口人本期獲配額度扣除,扣除數量將按本期出口實績比例,重新核配予該類別之其餘獲配實績配額廠商。
2、自由申請配額:本部依核定之各類自由配額比率及視廠商申請情形決定可釋出之配額,於「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原產地證明及加工證明書線上作業」公布各類自由申請額度。
(1)可申請對象:
甲、各類個別廠商(含貿易商)獲配配額已利用完;
乙、各類個別廠商(含貿易商)獲配配額可用額度不足以履行單一交易;
丙、未獲出口實績配額之鋼鐵製造業廠商(工廠登記證為第24類「基本金屬製造業」或第25類「金屬製品製造業」)。
(2)114年7月1日起每日中午12時前(含)檢附3個月內交貨之交易證明文件及申請書(附件7)向鋼鐵公會申請配額者,由公會於當日按申請量及剩餘量依比例核配;逾中午12時申請者,併入次日核配。時間依申請人書件送達該公會之時間認定。廠商應自獲配日起3個月內向海關報運出口,倘獲配日起算3個月之日期晚於115年5月15日,最遲應於115年5月15日向海關報運出口,未利用之配額將予收回。
(3)利用自由申請配額之廠商以空運方式出口旨揭貨品至歐盟,倘115年5月15日後(含)仍有配額,廠商得向鋼鐵公會申請利用配額出口,並於115年7月10日前(含)檢附歐盟進口人115年6月30日前(含)之進口報單向鋼鐵公會辦理核銷。
(4)自由申請配額不得轉讓。
四、歐盟進口人與出口人協議願意負擔歐盟25%額外關稅,或歐盟公告我國家配額利用完後,出口人欲爭取歐盟第4季(自115年4月1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剩餘配額時,應檢附切結書(附件8)及雙方協議之文件,向鋼鐵公會申請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產證向海關申報出口,開放申請時間自115年2月13日起,採空運出口者,開放申請時間自115年3月20日起;並於115年7月10日前(含)檢附歐盟進口人115年6月30日前(含)之進口報單向鋼鐵公會辦理核銷。
五、考量我國至歐盟之船期,除115年5月15日後國家類別仍有配額且採空運至歐盟之廠商仍需向鋼鐵公會申請放行前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外,自115年5月21日起輸往歐盟之旨揭鋼品不需向鋼鐵公會申請放行前產證。
六、鑒於歐盟於114年3月25日公告調整防衛措施,新增我國獲配之第5、6類鋼鐵產品當季未利用完之額度,不得流用至後續季度之規定,爰請相關廠商密切注意此變更,並妥善規劃出口時程。
部長 郭智輝
1140428經貿字第114502005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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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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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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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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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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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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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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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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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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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04月28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1450200540號 附件:如文
主旨: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之86項鋼鐵貨品(如附件1)輸往歐盟採行管理措施(輸出規定代號為132),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取得本部國際貿易署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據:貿易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 一、歐盟自108年2月2日起對輸入歐盟之26類鋼鐵產品實施防衛措施,採關稅配額方式,為期3年(自107年7月19日實施臨時性防衛措施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歐盟110年6月25日公告延長實施防衛措施至113年6月30日,並於113年6月25日再度公告延長至115年6月30日,其中就我國未獲配國家配額而須使用全球配額之第1類(熱軋鋼板、鋼帶)鋼鐵產品,增加單一國家最高僅得使用全球配額之15%上限規定。歐盟於114年3月25日公告調整防衛措施,第1類鋼鐵產品改名為第1A類,並將單一國家使用上限調整為全球配額之13%,超過13%之數量須支付25%關稅。 二、為協助廠商因應歐盟對旨揭鋼鐵產品採行之配額上限規定及維護貿易秩序,爰公告該等鋼鐵產品出口歐盟應取得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產證。 三、旨揭貨品配額管理如下: (一)配額總量:以歐盟第8期第1A類鋼鐵產品全球配額之13%數量作為出口實績配額。 (二)核配方式:
1. 111年至113年間具旨揭貨品出口歐盟實績者(如附件2),得填具配額申請書(如附件3),於114年4月30日中午12時前(含)送達鋼鐵公會申請配額,由鋼鐵公會依申請人111年至113年之出口實績占所有申請人總出口實績之比例核配,獲配配額廠商得自114年5月1日起申請使用。
2. 獲配配額廠商得檢附轉讓同意書(如附件4)向鋼鐵公會申請配額轉讓,獲配配額廠商及受讓廠商應於115年5月15日前(含)向海關報運出口。
四、考量我國至歐盟之船期,除115年5月15日後採空運至歐盟之廠商仍需向鋼鐵公會申請放行前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外,自115年5月21日起輸往歐盟之旨揭鋼鐵產品不需向鋼鐵公會申請放行前產證。
部長 郭智輝
1140428經貿字第114502005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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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113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情形表(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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