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自來水公司今(1)日表示,第一區管理處位於淡水關渡橋旁之1000mm送水幹管,於11月27日因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委外廠商施工挖損導致破管。台水公司接獲通報後,立即啟動緊急應變機制,全力投入搶修,並依規定對受影響用戶主動辦理水費扣減,用戶無需提出申請。
因該段管線埋設深達地下8公尺,且破損點位於管線接頭,修復工程難度極高,自11月28日凌晨起全力日夜搶修,已於11月30日下午5時順利修復並逐步恢復供水,部分管線末端及高地區因需進行加壓與排氣作業,預計於12月2日上午2時全面恢復供水。
依台水公司營業章程規定,停水超過1日者,當月基本費按停水天數比例扣減,停水超過3日者,除依前項扣減基本費外,另按停水1日扣減1日用水費,相關減免措施均將主動辦理。
此次事故造成民眾不便,台水公司深感抱歉,並感謝用戶在此期間的體諒與配合。如仍有供水狀況或水費扣減相關疑問,可撥打1910客服專線洽詢。
經濟部台灣自來水公司 發言人:武經文 副總經理 聯絡電話:04-22244191分機205,行動電話:0934-262835
業務聯絡人:營業處 林孟珠 處長 聯絡電話:04-22244191分機400,行動電話:0952-402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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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表示,今日(1)日下午1時36分因松山機場內部設備異常引發饋線跳脫事故,造成台北市松山機場、中山區部分用戶計4698戶停電事故,機場發電機第一時間啟動,台電於1時48分隔離故障區間,除民航局辦公大樓之外,皆已全數復電。
民航局辦公大樓部分,需經機場內部電氣負責人確認自有電力設備故障情況陸續復電,台電亦派員現場協助機場電氣人員,經隔離妥航站大樓用戶故障設備,且確認其他設備正常後,機場內部已於2時18分全數復電。
發言人:黃美蓮專業總管理師 聯絡電話:(02)2366-6271/0922-696-383 Email:[email protected] 業務聯絡人:配電處饒祐禎處長 聯絡電話:(02)2366-8669/0939-890-208 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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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龔明鑫部長兌現對產業界的承諾,於今(1)日再度邀請七大工商團體進行座談,本次座談距離上次(9月1日)意見交流僅隔三個月,展現經濟部回應業界需求的「行動力」。會中經濟部報告多項重要政策推動進度,並與工商團體共同檢視並精進作法,為應對國際情勢變化做好準備,把握下一波經濟成長的契機。
經濟部於會中逐項回應七大工商團體,針對人力資源需求、產業競爭力提升、海外市場推展三大核心議題,詳細說明具體的推動措施。
人力需求方面,經濟部協調勞動部鬆綁移工政策,製造業為本國勞工加薪可增加移工名額,並將移工上限提高至45%;開放旅宿業及商港碼頭業引進外國技術人力;放寬資深移工轉任外國技術人力之上限,提升本國勞工薪資同時也紓緩產業缺工問題。
產業升級方面,經濟部成立「產業競爭力輔導團」,以七大支援措施,提供一條龍的服務加速企業AI化與數位轉型。另同步推出產業金融支持方案和海外拓銷工具包,透過簡化貸款程序及提供信保優惠,協助業者解決資金與營運的後顧之憂。
此外,經濟部已在捷克、日本及美國等地設立「臺灣貿易投資中心」,提供業者海外拓點一站式服務,並加碼海外參展補助,全力協助企業開拓全球新市場。
與會理事長對於龔部長依約再度邀請並對各項議題積極回應非常讚賞,於聽取進度報告後,亦提出多項建議,包括以危老更新帶動百工百業、擴大外國技術人力適用業別、強化政府與公協會資訊傳達網絡、於公共設施廣設太陽光電、加速核能重啟、完善綠電交易制度、避免臺美雙重課稅、以國防特別預算帶動國內軍工、機械等相關產業等等。
龔部長表示,核二、核三已按照程序開始進行自主安全檢查,綠能產業的發展也會持續進行。勞動部在外國技術人力及移工方面已經做了放寬,這對產業將有明顯的幫助。對於公共場域廣設太陽光電,若技術可行會來推動。另外本次特別預算已大幅增加海外參展相關補助,未來希望透過更多公協會的加入,擴大受益的廠商。至於工商團體反映小型公協會有數位落差,導致政策傳達速度過慢,經濟部會研擬具體協助作法,讓政策資訊可以傳達到每一位廠商。
會議最後,龔部長特別感謝今日工商團體撥冗出席並提供多項寶貴意見,並承諾三個月後再向各理事長、秘書長報告本次建議的執行情形,一同為國家經濟而努力。
今日出席會議者包括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潘俊榮理事長、呂正華秘書長;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許舒博理事長、劉守仁秘書長;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吳東亮理事長、邱一徹秘書長;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李育家理事長、林芬岑秘書長;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林全能秘書長;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許正雲理事長、洪清水秘書長;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邱銘乾總會長、謝戎峰秘書長。
發言人:產業發展署鄒宇新副署長 聯絡電話:02-27541255分機2902、0910-316-969 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業務聯絡人:產業發展署產業政策組顏鳳旗組長 聯絡電話:02-27541255分機2601、0939-957-741 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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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貿展字第1140557053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受理115年度第1次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加海外國際展覽」之計畫申請。 依據: 一、「貿易法」第20條第1項、「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第6條附表補助計畫種類第2類「參加國際展覽(參展項目)」。 二、「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第3條第3款「協助企業開拓多元市場」。
公告事項: 一、為減輕我國廠商參加國際展覽之負擔,並協助拓展海外市場,本次補助方案將加碼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加海外國際展覽,適用期間為「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執行期間。 二、補助對象:「補助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公司或商號。 三、申請資格: (一)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本署)登記為出進口廠商之公司或商號。 (二)113年7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止具有出進口實績(依財政部關務署提供本署海關貿易統計資料作為審查標準),以及繳交推廣貿易服務費且無欠繳紀錄(依財政部關務署每日提供本署最新欠繳資料作為審查標準);但為配合政策,新創事業及拓銷新南向國家農業市場之業者,不在此限。 (三)自本署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114年12月31日)起算前一年內未受註銷、撤銷或暫停出進口處分。 (四)新創事業及拓銷新南向國家農業市場之業者資格認定(如附件1): 1、新創事業:須符合本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所訂「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新創事業。 2、拓銷新南向國家農業市場之業者:參展項目須符合農業部推動新南向國家11項產品為主,參展地區僅限新南向國家。 3、前述新創事業及拓銷新南向國家農業市場之業者申請資格將由本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及農業部審查,若經審查不符合資格者,本署不予補助。 四、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星期三)止。 五、補助展覽類型:海外實體國際展覽。 六、展覽計畫執行期間(以開展日為準):自115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七、申請方式:全面採行網路線上辦理,恕不接受紙本申請,請至「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加海外國際展覽管理系統」(網址:https://tpsp.trade.gov.tw/espo)申請,若有系統操作上問題,可電洽本署委託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成立之「經濟部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展專案辦公室」(地址:臺北市松江路350號5樓;聯絡電話:02-2567-3360;傳真:02-2567-3362;免付費電話:0800-005-700)協助。 八、上述系統之「帳號密碼申請作業」及「申請新增國際展覽」審核需1個工作天,公司或商號應自行申請且務必提前作業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九、為維持臺灣企業之商譽及在國際市場之良好形象,參展廠商應確實承租攤位,且不得有使人誤認為非我國公司或商號之情形。攤位招牌不得標示非我國公司名稱,展出產品亦須為臺灣產製。以上如有違反,不予核銷。 十、公司或商號赴海外參加國際展覽未使用我國國際展覽識別體系、取消展覽、未檢附攤位招牌照片及參展影片,將依「115年度公司或商號赴海外參加國際展覽不符事項扣款原則」扣款。 十一、廠商應確實依填報之參展品參展,倘參展時之產品經查獲係在我國禁止販售之商品,則不予補助,並追回補助款。 十二、倘受補助單位提供不實之報告、照片、單據、付款明細等向本署申請補助,致本署交付補助款予該單位者,如可認定該行為損害本署管理補助業務之正確性,則該單位之代表人或相關負責人可能構成刑法第210條、第215條、第216條等偽造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倘提供之不實文件含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則可能另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罪。 十三、有關補助項目、額度及相關注意事項,請詳參「115年度第1次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加海外國際展覽申請作業原則」(如附件2)。 十四、經費來源:115年度「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
114D20024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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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D20024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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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貿展字第1140557038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受理115年度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及辦理貿易相關業務之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其他工商團體)「參加國際展覽」計畫之補助申請。 依據: 一、「貿易法」第20條第1項及「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第6條附表補助計畫種類第2類參加國際展覽(參展項目)。 二、「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第3條第3款「協助企業開拓多元市場」。 公告事項: 一、為減輕我國廠商參加國際展覽之負擔,並協助拓展海外市場,本次補助方案將加碼補助公協會參加國際展覽,適用期間為「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執行期間。 二、補助對象之申請資格: (一)「補助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臺灣區級工業、輸出業同業公會」,以及「省(市)、縣(市)級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之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 (二)「補助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其他辦理貿易相關業務之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其中新申請補助單位應同時具下列資格: 1、申請單位設立登記至少3年以上(期間以計算至所定之申請期限截止日為準)。 2、會員必須具有出進口實績。 3、近3年獲有內政部、經濟部或地方縣市政府評鑑甲等、優等或特優等且在免評鑑年度者,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三)申請之公協會及被合併申請單位均須會務運作正常且經其主管機關核備在案(按照內政部規定會務運作不正常,包括1年內未至少召開2次理監事會議、1年內未至少召開1次會員大會、連續4年未開會員大會、理事長任期已滿未改選等4項)。 三、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星期三)止,逾期不予受理。 四、補助展覽類型:實體國際展覽。 五、申請方式:全面採行網路線上辦理,恕不接受紙本申請,請至「補助公協會參加國際展覽」(網址:https://tpsp.trade.gov.tw/tppo/)申請,若有系統操作問題,可電洽本署委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成立之「經濟部補助公協會辦理貿易推廣專案辦公室」(地址:10093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73號3樓;聯絡電話:02-33431185;傳真:02-33435422)協助。 六、上述系統之「帳號密碼申請作業」及「申請新增國際展覽」審核需2個工作天,其中「帳號密碼申請作業」於本公告所定之申請期限截止日之前一日停止申請,請務必提前作業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七、公協會籌組展團之廠商攤位僅限本案受補助單位及我國廠商使用,且攤位招牌不得出現非本案受補助廠商名稱;否則不得計入申請門檻之參展廠商家數及攤位數,且參展廠商家數及攤位數未達申請門檻者,不予核銷。 八、參展廠商展出之產品,須與本案受補助之公協會產業屬性及參加之展覽屬性相關,且為臺灣產製產品;否則不得計入申請門檻之參展廠商家數及攤位數,且參展廠商家數及攤位數未達申請門檻者,不予核銷。 九、倘受補助單位提供不實之報告、照片、單據、付款明細等向本署申請補助,致本署交付補助款予該單位者,如可認定該行為損害本署管理補助業務之正確性,則該單位之代表人或相關負責人可能構成刑法第210條、第215條、第216條等偽造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倘提供之不實文件含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則可能另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罪。 十、參加海外國際展覽,應於補助之參展攤位明顯使用我國國際展覽識別體系標誌(臺灣一等一),及標示廠商名稱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相關資訊。 十一、有關補助項目、額度及相關注意事項,請詳參「115年補助公協會參加國際展覽計畫作業原則」(如附件)。 十二、經費來源:115年度「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及本部推廣貿易基金項下編列補助經費。
11405570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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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系:工業工程職系 職稱:技士 官等職等: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名額:1名(備取2名) 性別:不限 工作地點:台北市 上網期間:自114年12月1日至114年12月12日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大專院校以上畢業。 二、公務人員高考三級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無特考特用限制轉調,並具工業工程職系任用資格。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規定之情事者。 四、認真負責、主動積極、品德操守良好且具溝通協調能力。
工作項目: 一、辦理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追蹤、查核及廠商輔導工作。 二、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子法修正之議題彙整。 三、年度內部稽核作業之規則擬定及推動。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2號13樓
聯絡方式: 一、現職公務人員一律採線上應徵,請於114年12月12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該職缺頁面下方點選「我要應徵」,維護更新個人簡歷、簡要自述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包括: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畢業證書、現職派令、最近一次銓敘部審定函、最近5年獎懲令及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未滿5年請檢附全部年度),及其他證明文件 (如語言能力證書) 等,請將上開文件合併掃瞄為單一PDF檔案後上傳,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資格不符(資料未備全者視同資格不符)或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二、本職缺得視需要擇優辦理面試,至多列正取1名,並得依甄選名次增列候補2名,列冊候用期間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三、如有疑問請電洽02-27757658 徐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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