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十條明定生技醫藥公司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發行認股權憑證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之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為就生技醫藥公司核准發行認股權憑證之要件、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予以規範,爰依據本條例第十條第六項之授權,訂定生技醫藥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作業辦法。
如欲申請本案,請詳閱本局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相關申請事項-3056申請生技醫藥公司核准發行認股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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