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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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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公告
2023-04-07 09:00
國際貿易局

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之158項鋼鐵貨品輸往歐盟採行管理措施(輸出規定代號為132),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取得本部國際貿易局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第6期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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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1250200480號

附件:如文

主旨: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之158項鋼鐵貨品(如附 件1)輸往歐盟採行管理措施(輸出規定代號為132),出口人應 於貨品放行前取得本部國際貿易局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 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第6期原產地證明書( 下稱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一 日生效。

依據:貿易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

一、歐盟自108年2月2日起對輸入歐盟之26類鋼鐵產品實施防衛措 施,採關稅配額方式,為期3年(自107年7月19日實施臨時性 防衛措施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歐盟110年6月11日公告延 長實施防衛措施至113年6月30日,對其中7類鋼鐵產品給予我 國國家配額;歐盟防衛措施第6期配額期間自112年7月1日起 至113年6月30日止。

二、為協助廠商因應此項措施及維護貿易秩序,爰公告旨揭貨品 出口歐盟應取得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第6期產證。本公告 實施後,倘歐盟修正防衛措施執行方式,由鋼鐵公會依實際 情形調整以作因應。

三、旨揭貨品配額管理如下:

(一)配額總量:配額分為出口實績配額及自由申請配額,7類鋼 鐵產品之配額總量及核配比例詳如附件2。

(二)核配方式:

1、出口實績配額:

(1)109年至111年間具旨揭貨品出口歐盟實績者(附件3), 得填具配額申請書(附件4) 於112年4月26日下午5時前( 含)送達鋼鐵公會申請配額,由該公會依實績比例核配, 獲配配額廠商得自112年5月1日起申請使用。

(2)獲配配額廠商得於113年1月31日前(含)檢附轉讓同意 書(附件5)向鋼鐵公會申請配額轉讓。獲配配額廠商及 受讓廠商未於113年1月31日前(含)申請利用之配額, 將收回併入自由申請配額;如仍需利用該配額,得於113 年1月31日前(含)檢附交易證明文件及申請書(附件6) 向鋼鐵公會申請保留配額,並應於113年3月1日前(含) 向海關報運出口。

(3)出口人第5期未依規定核銷或進口人之行為致我國國家 配額被利用之數量,自出口人本期獲配額度扣除,扣 除數量將按本期出口實績比例,重新核配予該類別之 其餘獲配實績配額廠商。

2、自由申請配額:本部依核定之各類自由配額比率及視廠 商申請情形決定可釋出之配額,於「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原產地證明及加工證明書線上作業」公布各類自由申請 額度。

(1)可申請對象:

甲、各類個別廠商(含貿易商)獲配配額已利用完;

乙、各類個別廠商(含貿易商)獲配配額可用額度不足以 履行單一交易;

丙、未獲出口實績配額之鋼鐵製造業廠商(工廠登記證為 第24類「基本金屬製造業」或第25類「金屬製品製 造業」)。

(2)112年7月1日起每日中午12時前(含)檢附3個月內交貨 之交易證明文件及申請書(附件7)向鋼鐵公會申請配額 者,由公會於當日按申請量及剩餘量依比例核配;逾 中午12時申請者,併入次日核配。時間依申請人書件 送達該公會之時間認定。廠商應自獲配日起3個月內向 海關報運出口,倘獲配日起算3個月之日期晚於113年5 月15日,最遲應於113年5月15日向海關報運出口,未 利用之配額將予收回。

(3)利用自由申請配額之廠商以空運方式出口旨揭貨品至 歐盟,倘113年5月15日後(含)仍有配額,廠商得向鋼 鐵公會申請利用配額出口,並於113年7月10日前(含) 檢附歐盟進口人113年6月30日前(含)之進口報單向鋼 鐵公會辦理核銷。

(4)自由申請配額不得轉讓。

四、歐盟進口人與出口人協議願意負擔歐盟25%額外關稅,或歐盟 公告我國家配額利用完後,出口人欲爭取歐盟第4季(自113年4 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剩餘配額時,應檢附切結書(附件8) 及雙方協議之文件,向鋼鐵公會申請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 產證向海關申報出口,開放申請時間自113年2月15日起,採 空運出口者,開放申請時間自113年3月20日起;並於113年7 月10日前(含)檢附歐盟進口人113年6月30日前(含)之進口報 單向鋼鐵公會辦理核銷。倘歐盟繼續採行鋼鐵防衛措施,出口人未依規定核銷或進口人之行為致我國國家配額被利用之 數量,自出口人下期獲配之實績配額額度中扣除;扣除數量 將按下期出口實績比例,重新核配予該類別之其餘獲配實績 配額廠商;出口人不可於下期申請願意負擔歐盟25%額外關稅 及爭取歐盟第4季剩餘配額之產證。

五、倘歐盟不繼續採行措施,考量我國至歐盟之船期,除113年5 月15日後(含)我國獲配之鋼品類別仍有配額且採空運至歐盟 之廠商仍需向鋼鐵公會申請放行前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外, 自113年5月21日起輸往歐盟之旨揭鋼品不需向鋼鐵公會申請 放行前產證。

部長 王美花
相關檔案
1120407經貿字第11250200480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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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158項貨品號列
開啟附件1 - 158項貨品號列.pdf檔 76.38KB
附件2 - 配額總量及核配比例
開啟附件2 - 配額總量及核配比例.pdf檔 53.24KB
附件3 - 109至111年具出口歐盟實績者
開啟附件3 - 109至111年具出口歐盟實績者.pdf檔 82.29KB
附件4 - 輸往歐盟鋼品第6期實績配額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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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 實績配額轉讓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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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 保留實績配額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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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 自由配額申請書
開啟附件7 - 自由配額申請書.pdf檔 87.49KB
附件8 - 輸往歐盟鋼品自願負擔額外關稅申請切結書
開啟附件8 - 輸往歐盟鋼品自願負擔額外關稅申請切結書.pdf檔 98.21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