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國公司(非特區)登記業務分工調整如下
一、調整前:
(一)本國公司登記一科:實收資本額5億元以上之公司及其分公司登記。
(二)本國公司登記二科:實收資本額未達5億元且非位於直轄市之公司及其分公司登記。
二、調整後:
(一)本國公司登記一科:
1. 實收資本額10億元以上之公司及其分公司登記。
2. 實收資本額5億元以上未達10億元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及其分公司登記。
(二)本國公司登記二科:
1. 實收資本額未達5億元且非位於直轄市之公司及其分公司登記。
2. 實收資本額5億元以上未達10億元之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及其分公司登記。
(三)特殊情況之案件由本署內部討論分工事宜。
三、實施日期:自113年9月1日(以受理日為準)起。
四、於實施日期前,已由本國公司登記一科受理之公司登記案件,由本國公司登記一科處理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