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經濟部公告: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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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1月28日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10902435080號
主旨: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附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部 長 王美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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