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更新日期:2024-07-26  參觀人次:0000760099
:::

訴願決定即時訊息

退回申請人所提書件為實質否准處分
種類:決定訊息  發布單位:經濟法制司  發布日期:2023-10-18 10:39
按「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為司法院釋字第423號解釋所揭示。故行政機關作成之函文是否為行政處分,不應拘泥於該公文書所使用之文字,而應探求行政機關之真意,若行政機關對於人民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之事項,雖未為具體准駁之表示,但自其說明之內容,已足認其有准駁之表示,而對人民發生法律上效果者,即應認屬行政處分。查原處分機關就訴願人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備登記一案,其112年5月4日函復內容雖記載本案初步審查補正項目為「行政指導」,且無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式等相關記載,然於說明三載明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12條第2項第4款「不予發給設備登記文件」之規定,訴願答辯書並敘明本案存有該款規定之事由,故退回訴願人所提送設備登記資料等語。據此,探求原處分機關真意,應係實質否准訴願人之申請(不予發給設備登記文件),揆諸前揭說明,應認112年5月4日函係屬行政處分。
相關檔案
檔案名稱
檔案格式
112年9月21日經訴字第11217306140號訴願決定書
點閱數55

更新日期:2016-11-04
回上一頁 回頁首
經濟部經濟法制司  聯絡地址:100210 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
電話:02-23212200    
建議使用 Chrome、Edge、Safari、Firefox,最佳瀏覽解析度為1024x768以上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隱私權政策 | 網站安全政策 MN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