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註冊公告之商標可作為主張專利不具創作性之先前技藝。
種類:決定訊息 發布單位:經濟法制司 發布日期:2023-10-24 16:43
按「先前技藝應涵蓋申請前所有能為公眾得知(available to the public)之資訊,並不限於世界上任何地方、任何語言或任何形式,例如文書、網際網路或展示等」及「審查創作性時,先前技藝為申請前已見刊物、已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所知悉之技藝者,參照本章2.2.1『先前技藝』」分別為專利審查基準第3篇第3章第2.2.1節及第3.2.2節所揭明。證據4之「三A圖」商標經商標專責機關註冊公告後,即屬能為公眾得知之資訊,則原處分機關以證據4之註冊商標圖樣作為比對系爭專利有無創作性之先前技藝,於法自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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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6月14日經訴字第11106304330號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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