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6項-於送達處所申請變更前,相關行政文書仍應向舊址為送達〪
種類:決定訊息 發布單位:經濟法制司 發布日期:2024-01-09 09:09
按「行政程序之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及「代理人之送達處所變更時,應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分別為行政程序法第71條本文及專利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6項所明定。查訴願人係委由代理人黨君向原處分機關提出本件專利申請,未對黨君之權限作任何限制,且陳報黨君之事務所地址為舊址,迄至112年3月13日黨君始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變更事務所地址為新址,是於送達處所申請變更前包含112年1月6日核駁審定書等本案相關行政文書,原處分機關仍應向黨君事務所舊址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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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2月1日經法字第11217308440號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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