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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7-26  參觀人次:000076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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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即時訊息

商標識別性之審查(舊地名)
種類:決定訊息  發布單位:經濟法制司  發布日期:2024-05-17 12:08
1.按舊地名如因久未使用而喪失指示地理來源的作用,則消費者不會產生其為商品或服務來源地的聯想,具有識別性,但更名後繼續使用或仍為人所熟知的舊名稱,例如:滬尾(淡水)、艋舺(萬華)等地理名詞,雖為舊地名,但對消費者而言,地理意義仍十分強烈,仍具有指示地理來源的功能,其識別性審查與一般地理名稱相同(參見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第4.5.3節)。
2.查「阿里港」為屏東縣里港鄉之舊稱,經本部依職權以「阿里港」作為關鍵字於Google網頁之搜尋結果,可見現今坊間仍不乏有繼續使用「阿里港」作為地理名稱者,如屏東縣阿里港公園、屏東縣阿里港五台山靈隱寺、屏東縣阿里港文化協會等,可知「阿里港」仍具地名指示地理來源之功能,是訴願人以「阿里港」、「A LI GANG」作為商標圖樣之一部分,指定使用於「餐廳;小吃店」服務,係屬指定服務之提供地係源於屏東縣里港鄉之說明,不具識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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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5月8日經法字第11317301480號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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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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