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零售批發」服務與食品商品間應存在類似關係
種類:決定訊息 發布單位:經濟法制司 發布日期:2024-07-02 13:45
「食品零售批發」服務所表彰者,固然非銷售通路上所陳列販售之具體商品,而係銷售商品時所提供之服務本身,然其所提供之服務內容即在銷售各類食品商品,包含系爭商標指定使用之食用燕窩、果凍、肉類、糖、餅乾、速食麵等商品在內,而可滿足消費者購買前揭特定商品之需求,相關消費者自會預期二者商品/服務可能來自相同或有關聯之來源,二者商品/服務仍應存在類似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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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5月24日經法字第11317302520號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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