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第38條第3款至第14款規定水權狀應記載事項倘有未盡之處,主管機關應依同條第16款於水權狀「其他應行記載事項」欄登載。
種類:決定訊息 發布單位:經濟法制司 發布日期:2024-07-02 14:00
按水利法第38條各款明訂水權狀應記載事項,其中第3款至第14款係規範水權之內容,例如水權人姓名、核准水權年限、用水標的、用水範圍、引用水量、用水時間等;倘前揭各款記載事項尚有未盡之處,主管機關應依同條第16款及水權登記審查作業要點相關規定,於水權狀「其他應行記載事項」欄登載,俾便水權人理解所取得水權之具體內容,以合法取、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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