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訴願期間末日雖為星期六,然若該日調整為上班日而非休息日,即無順延期間末日至次星期一規定之適用
種類:決定訊息 發布單位:經濟法制司 發布日期:2024-07-11 08:53
本件訴願期間自113年1月18日之次日(即113年1月19日)起算 30 日,至113年2月17日屆滿,該日雖為星期六,然配合政府政策公告調整為上班日而非休息日,行政機關仍照常上班並未放假,故無順延期間之末日至次星期一規定之適用(法務部99年2月3日法律字第0999004718號函釋意旨參照),是訴願人至遲應於113年2月17日提起訴願,方為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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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5月24日經法字第11317302430號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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