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長死亡時文書之送達
種類:決定訊息 發布單位:經濟法制司 發布日期:2024-08-23 09:10
訴願人林君訴稱○○公司董事長業已死亡,依法應向公司董事送達一節。按公司法第28條之1第2項規定,公文書原則上先向公司送達;無從送達公司時,改向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送達。而查,本件原處分機關已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將112年6月21日通知申復函及原處分分別於112年7月3日、113年3月14日寄存送達○○公司,有原處分機關送達證書影本附卷可稽,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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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7月26日經法字第11317303480號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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