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勞動節並非民法第122條所定之「其他休息日」
種類:決定訊息 發布單位:經濟法制司 發布日期:2024-09-03 00:26
按「期間之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固為訴願法第17條及民法第122條所明定,惟所謂「休息日」,應以受理訴願機關辦公時間定其標準,凡國定紀念日及民俗節日經政府明令各級公務機關或學校無須辦公者,即屬之,至勞動節僅屬勞工休息之日,自不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59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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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8月21日經法字第11317304610號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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