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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2-12  參觀人次:0000868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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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即時訊息

是否構成專利法第75條規定「職權審查」之判斷原則
種類:決定訊息  發布單位:經濟法制司  發布日期:2024-10-24 09:45
按「所謂『職權審查』係指審查人員於舉發人爭點之外,基於公益目的而例外發動之審查措施,引入舉發人所未提出之理由及證據,為免造成突襲,應檢附相關證據,並就職權審查部分敘明理由給予專利權人答辯之機會。反之,如審查人員於舉發人提出之爭點範圍內,審酌雙方當事人之陳述及調查事實、證據之結果,本於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而為判斷,則非屬專利法第75條之職權審查。本件……由被告(按即原處分機關)審酌原告(按即專利權人)及舉發人雙方之主張及答辯作成判斷,惟被告並不受舉發人及專利權人陳述內容之拘束。被告所為……之論述,雖與舉發人略有不同,惟並未超出舉發爭點之範圍,引入舉發人所未主張之理由及證據,自非屬專利法第75條之職權審查」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行專訴字第56號行政判決所揭明。準此,專利專責機關基於客觀立場,固應在舉發人所提證據範圍內,審酌雙方當事人之陳述及調查事實、證據之結果作出判斷,然為避免舉發審定書淪為雙方當事人意見之抄錄,專利專責機關仍得本於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而為判斷及必要論述,尚非謂其論述內容及方式等須完全受舉發人及專利權人陳述內容之拘束。查本案原處分機關將證據3叉架比對系爭專利之夾頭部分,僅係審酌雙方當事人之陳述及本於調查事實、證據之結果,而針對舉發理由主張證據3技術內容如何揭露系爭專利技術比對之解讀為相關補充說明,並非發動職權審查而引入新的證據或理由,處分理由亦無突襲訴願人之情事,應無違反專利法第7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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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8月22日經法字第11317304060號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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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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