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法定文件之補正,應於原處分機關作成處分前為之。
種類:決定訊息 發布單位:經濟法制司 發布日期:2025-09-01 08:44
按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8條規定,經納管申請之申請人,至遲應於112年3月19日前提出工廠改善計畫及應備文件,若有缺漏,主管機關應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完全者,即應駁回納管申請。該補正期間雖係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裁量,並非法定期間,尚不因期間經過即生失權效果,惟申請人仍需於主管機關駁回申請前補正,主管機關方有實質審查之可能。查原處分機關最後一次以113年12月9日函請訴願人於同年月31日前補正工廠改善計畫書等文件,卷內亦無另行延長或重新指定補正期間之資料可稽,是訴願人應於前揭期限內完成補正,惟訴願人遲至訴願階段始提出補正文件,晚於原處分作成日,自難認其於原處分作成時已符合工廠納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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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6月2日經法字第11417302890號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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