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更新日期:2026-02-12  參觀人次:0001232240
:::

訴願決定即時訊息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1條—公司違法並非處罰工廠負責人
種類:決定訊息  發布單位:經濟法制司  發布日期:2025-09-01 08:53
按工輔法第10條第1項本文、第6條及第30條第1款規定,未完成工廠登記而擅自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行為人」,視其事業主體得為獨資、合夥、公司或依法令規定得從事製造、加工者,故違反上開規定而應受停工、限期完成工廠登記或罰鍰處分之對象亦為該等事業主體,並非工廠負責人。查依卷附會勘、稽查及談話紀錄,可推定原處分機關所稱於繫案地點從事物品製造加工者為「盛○公司」。惟本件原處分「受處分人」卻列「唐○胃即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冷凍分公司工廠」及唐君身分證字號等資訊,所附罰款繳款書之繳款人亦記載為「唐○胃」,並非盛○公司。原處分機關於訴願答辯時自陳,本案裁罰對象係工廠負責人唐○胃君(即訴願人),並稱工輔法第30條第1款規定之行為人應為工廠負責人等語,揆諸前揭說明,處罰對象及法律適用均有違誤。
相關檔案
檔案名稱
檔案格式
114年2月26日經法字第11417300550號訴願決定書
點閱數57

更新日期:2016-11-04
回上一頁 回頁首
經濟部經濟法制司  聯絡地址:100210 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
電話:02-23212200    
建議使用 Chrome、Edge、Safari、Firefox,最佳瀏覽解析度為1024x768以上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隱私權政策 | 網站安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