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就商標圖樣客觀上所呈現予相關消費者之寓目印象為依據,並不涉及商標設計者主觀創意構思等個人心理因素。
種類:決定訊息 發布單位:經濟法制司 發布日期:2025-09-08 16:52
按商標之設計理念或創意構思乃商標設計者內心之主觀想法或動機,並非消費者由商標圖樣即可知悉,故判斷商標是否近似,仍應就商標圖樣客觀上所呈現予相關消費者之寓目印象為依據,並不涉及商標設計者主觀創意構思等個人心理因素。查本件二商標於外觀、讀音及觀念上有其相仿之處,而二者之外文「KEY DOORS」/「Keydoor」分別指涉之意涵為何,我國相關消費者亦未必知悉,實難期待相關消費者確得予以區辨,所訴尚難執為二商標非屬近似或近似程度極低之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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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1日經法字第11417304440號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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