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爭專利與引證間之技術比較倘已明顯可認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即無以進步性輔助判斷之必要。
種類:決定訊息 發布單位:經濟法制司 發布日期:2025-09-19 08:52
按「專利之進步性判斷著重於技術層面之價值,至於商業上的成功僅為進步性之輔助判斷,不論系爭專利於商業上之成功與否、或上訴人所提供如某發明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解決長期存在的問題之進步性輔助性證明資料為何,仍應先為系爭專利與引證間之技術比較,倘已明顯而可認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時,即無以進步性輔助判斷之必要」為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205號判決所揭示。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與證據2至4之技術比較,既已明顯可認其不具進步性,即無以具有商業上成功等因素輔助判斷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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