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性不利處分並非對過往行為之非難
種類:決定訊息 發布單位:經濟法制司 發布日期:2025-12-24 14:56
本件原處分機關係認訴願人於繫案地點從事砂石碎解加工行為,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30條第1款規定,處訴願人「罰鍰20萬元」及「限期30日內完成工廠登記」,其中限期完成工廠登記部分,其性質為管制性不利處分,主要目的在於課予行為人辦理工廠登記之義務,著重於向未來維持或回復行政秩序,並非對既往違規行為之非難。而查,依卷附花蓮縣政府工廠登記抄本顯示,於原處分機關114年3月4日稽查後,訴願人已於114年7月8日取得「磊○股份有限公司禹東廠」工廠登記,登記地號為「花蓮縣○○鎮○○段49、51地號」,則原處分機關於114年7月21日作成原處分時,未查明訴願人已於前開49、51地號土地完成工廠登記,亦未確認繫案地點其餘土地(3、4、52、53地號)是否仍作工廠使用而有為工廠變更登記之必要,遽命訴願人「限期30日內完成工廠登記」,顯有未洽,自無以維持。
相關檔案
114年12月11日經法字第11417307180號訴願決定書
點閱數: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