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輔佐人資格,訴願法並沒有明文規定其資格條件。輔佐人設置目的,是因為訴願案件可能案情複雜,或涉及高度專業性,非一般訴願代理人所能知悉及瞭解,因此設有輔佐人制度,來輔佐訴願人的不足。所以輔佐人僅能在受理訴願機關許可或命令下,才能由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協同到場,無法單獨代理訴願人為訴願行為。也因此,選任輔佐人應該要對該訴願案件有相當程度了解並對案情主要爭執點(如專利案的技術內容)能掌握較為適當。 <參考法條>訴願法第41條、第3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