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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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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

專利-舉發

申辦須知圖示 申辦須知
目前未提供電子申請,舉發人依專利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第119條第1項第3款、第1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係指專利申請案未由專利申請權共有人全體提出申請或非專利申請權人提出申請者)提起舉發者,舉發人須為利害關係人,應勾選「利害關係人」,並檢具利害關係人之證明文件;舉發人依同條項第1款或第2款提起舉發者,舉發人得為任何人,應勾選「任何人」。舉發聲明係為明確界定舉發範圍,提起後即不得變更或追加,僅得減縮。更詳細的申請資訊請參考專利紙本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專利舉發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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