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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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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

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進口保證書

申辦須知圖示 申辦須知
業務說明:
1.科技產業園區進口人(區內事業)為進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依出口國政府規定須取得我國核發國際進口進口保證書(WA),應向國際貿易局或經濟部委任或委託之機關申請WA等保證文件;本處及分處經經濟部委託,辦理核發區內事業WA保證文件。
2.確認申請文件及貨品ECCN:進口人(區內事業)申請WA,應查明出口人應檢憑向出口國政府辦理輸出許可證之證明文件,究係IC或WA,並應洽出口人查明其擬進口之SHTC係屬何種貨品管制清單 之管制項目,再依我國ECCN(出口管制分類號碼EXPORT CONTROL CLASSIFICATION NUMBER,ECCN)繕寫原則填列。
申請說明:
1.有效期限:1年。
2.進口貨品內容或用途變更:進口人應依WA文件所載內容辦理輸入,所載內容如需變更,應向發證機關另行申請;其用途與原申報用途不同時,應向原簽證機關辦理核准變更。
3.國內移轉:貨品進口後於國內(含課稅區及保稅區)轉售或移轉,無須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惟進口人或轉售人應將進口交易行為之約定及文件保存年限以書面告知買受人或受讓人。
4.貨品已進口報備:進口人應於報關進口放行後3個月內,檢具WA影本及經海關核章之進口報單副本(進口證明用聯)向原發證機關報備。進口人輸入時已於進口報單填載保證文件號碼及項次者,得免向原發證機關(構)報備。
5.貨品未進口報備:進口人取得IC或WA一年內未進口貨品,應檢附IC或WA並敍明理由向原發證機關報備。
6.進口貨品再出口:如原出口國政府規定須先經其同意者,我國出口人應再檢附原出口國政府核准再出口證明文件;若為原貨復運出口,應提供進口時我國核發之IC或WA號碼或其他足資證明進口之文件。
7.IC、WA遺失之補發:進口人得敍明遺失原因、IC或WA證號及發證日期,檢具IC、WA申請書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補發。
連絡窗口圖示 連絡窗口
經營輔導科 電話07-3611212分機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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