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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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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

申報(保稅品)貨品運往課稅區修理、檢驗或測試

申辦須知圖示 申辦須知
業務說明: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將保稅貨品運往課稅區修理、檢驗或測試、展示者,應向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申請核准後辦理。
申請說明:
1.經核准運往課稅區修理、檢驗或測試、展示之保稅貨品,應於出區之翌日起6個月內運回;其有特殊情形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未依期限運回者,應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10日內填具報單補稅。
2.保稅貨品運往區外修理、檢驗或測試時,應填具經海關驗印之區內事業保稅貨品出入區(廠)修理、檢驗或測試紀錄卡,自行點驗出區;貨品運回入廠時,逕於原紀錄卡登錄銷帳。紀錄卡如經海關核准以電腦處理 者,應將進出廠有關資料,依規定期限於3日內輸入建檔,並按月印製替代紀錄卡之報表,於次月20日前印妥備查。
3.依規定出區之保稅貨品,其為機器設備者,以運回區內時海關能辨識其為原物或同一規格之新零件、配件或附件為限,但更換新零件、配件或附件者,原零件、配件或附件應一併運回區內;必要時,海關得會同管理處或分處,查察承修或收貨廠商是否利用該機器設備作生產使用。
連絡窗口圖示 連絡窗口
經營輔導科 電話07-3611212分機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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