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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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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

1019 申請供農業曳引車之零組件及其材料用途證明

申辦須知圖示 申辦須知
依據海關進口稅則第87章增註4,農業機械製造工廠輸入製造裝置農具用曳引車之零件、附件及配件(引擎在內)及製造上述零件、附件及配件之材料(製造引擎材料在內)等,依規定辦理適用減免繳納稅捐用途證明書。
申辦資格圖示 申辦資格
進口歸屬海關進口稅則第87章增註4之廠商。
申辦流程圖示 申辦流程
由申請企業填寫申請書表,檢附相關文件,送產發署後約3至4個工作天核發/核駁。
應備物品圖示 應備物品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1份。
二、工廠登記證明文件1份或具結書1份及具結人身份證1份。
三、型錄或使用說明書1份。
四、輸入貨品之進口證明文件(請於下列文件擇一檢附:信用狀、付款證明或其他機關開立之進口、購置證明文件)
作業天數圖示 作業天數
全無紙化申辦3天、紙本申辦4天。
連絡窗口圖示 連絡窗口
產發署金屬機電產業組
簡健哲
(02)27541255分機2127
jjjian@i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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