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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電子報
發行日期:2024-04-19 取消訂閱  回經濟部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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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4月3日花蓮縣東部海域發生規模7.2地震,造成花蓮地區多戶房屋毀損災情,經濟部隨即督促台水及台電公司提出水電費減免措施,以協助受災戶復原重建。

台水及台電公司已完成研擬水電費減免措施,並經提報行政院鄭副院長113年4月18日主持之災後復原重建會議確認,其主要減免事項,包括針對房屋毀損不堪居住之受災戶(低壓用戶),免予計收113年3月至6月之水電費,並針對災損嚴重之石材廠商,免予計收半年(113年5月至10月)之基本水費及電費。

此外,台水及台電公司也提供前述受災戶「當期水費或已寄送之電費帳單免收遲延費」.「水電費未繳暫緩執行催繳及停水電作業」、「停用後申請復水或復電,免收復水費或復電費」、「收容中心因收容受災戶致增加水電費部份免予計收」以及其他多項減免措施,以期降低受災戶水電費用負擔,協助受災戶復原重建。

台電公司進一步表示,受災戶於113年8月底前若提出暫停全部用電申請,或台電公司主動終止供電契約,於受災日至申請日之用電期間,不收底度費或基本電費,受災戶如於2年內申請復電,也不收復電費及新建長度設置費。受災戶如於原地自行重建房屋者,於115年4月底前不收線路設置費。

台水公司表示避免地震後發生漏水未察覺,台水官網提供「定期檢查用水設備輕鬆預防漏水」(https://www.water.gov.tw/checkleak/taiwanwater-1.html),建議用戶檢查家中用水設備,並觀察家中水表在未用水狀態下,水表指針是否仍持續轉動,如有持續轉動現象,應洽合格水電商查尋家中漏水點,以避免水費突增及水資源的浪費。

對於本次地震用水、用電減免等詳細資訊,如有疑問可撥打水、電費單上營運(服務)所電話專線洽詢相關資訊。



發言人:國營事業管理司胡司長文中wchu@moea.gov.tw
聯絡電話:02-23713161轉217
電子郵件信箱:wchu@moea.gov.tw

業務聯絡人:國營事業管理司林科長漢隆
聯絡電話:02-23713161轉690
電子郵件信箱:hllin8@moea.gov.tw

業務聯絡人: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處林處長孟珠
聯絡電話:04-22244191分機400
行動電話:0952-402749
電子郵件信箱:moju@mail.water.gov.tw

業務聯絡人:台灣電力公司業務處黃處長美蓮      
聯絡電話:02-23666650
行動電話:0922-696-383
電子郵件信箱:u030573@taipower.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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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特定人士質疑4月15日夜尖峰時段台電向用電大戶買電一事,台電表示,需量反應機制1979年就實施,不是近年才有。在大型機組故障時作為短時間應急作法,是世界各國常見做法,也不只有台灣採行。若是因為地震造成多台機組故障演變為大範圍停電,才會造成更大影響。光是半導體龍頭單一公司就已經因為地震有30億元損失,遑論其他產業合計的影響,短時需量購電仍是較好選項。

台電表示,台電1979年開始就參考國外經驗,以需量反應措施引導用戶用電,國際上日本、韓國、美國、英國等各國電業也普遍採行類似作法。以台積電為例,也不是要求台積電少用電,而是用戶啟動自備發電機,沒有少用電,只是暫時少用台電提供的電。

同時也不是所有需量競價都按上限價格每度12元得標,台電說明,以去年統計為例,需量反應措施共抑低用電9.1億度,平均每度成本2.16元,佔台電全年成本不到0.2%。

部分人士認為為避免故障因素,應打造更多電力機組,避免短期故障,台電則分析,若是以短期故障需求來說,用最臨時的故障快速反應比較,去年的需量競價平均每度8.71元,投資約115億元來新建每度成本約9~17元的尖載機組,以滿足每年大約2%的時間,也就是8,760小時中少於200小時的尖峰時段或突發狀況用電需求,反而是更不划算的投資。

至於如果是以長期電力需求,希望增加備轉機組的角度,台電則要再次呼籲,經濟部與台電都非常希望可以增加電力供應量能,但現實是很多地方對電廠建設採取保留態度,最容易造成缺電的,就是只想用電不要發電,穩定電力系統需要供給和需求兩端管理並行,在供給面也呼籲社會充分支持電力建設,就能避免缺電。


發言人:蔡志孟副總經理
聯絡電話:(02)2366-6271/0958-749-333
Email:u910707@taipower.com.tw

業務聯絡人:業務處黃美蓮處長
聯絡電話:(02)2366-6650/0922-696-383
Email:u030573@taipower.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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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王美花部長出席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台南及高雄地區農經建設概況」考察。

時間:4月22日(星期一)上午10時10分

地點:安平產業園區服務中心 3樓會議室
(台南市南區中華西路一段67號)

※說明:
聯絡人:經濟部國會組陳秘書0987-259-893、園管局黃先生0963-050-500。


二、統計處黃于玲處長主持「113年3月外銷訂單統計記者會」。

時間:4月22日(星期一)下午4時

地點:本部第二會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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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4月19日
發文字號:貿展字第1130550775號
附件說明:如文1130550775-1.pdf

主旨:公告受理113年度第2次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加海外國際展覽」之計畫申請。
依據:「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第6條附表補助計畫種類第2款「參加國際展覽」。

公告事項:
 一、補助對象:「補助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公司或商號。
 二、申請資格:
   (一)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本署)登記為出進口廠商之公司或商號。
   (二)111年7月1日至112年6月30日止具有出進口實績(依財政部關務署提供本署海關貿易統計資料作為審查標準),以及繳交推廣貿易服務費且無欠繳紀錄(依財政部關務署每日提供本署最新欠繳資料作為審查標準);但為配合政策,新創事業及拓銷新南向國家農業市場之業者,不在此限。
   (三)自本署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113年5月31日)起算前一年內未受註銷、撤銷或暫停出進口處分。
   (四)新創事業及拓銷新南向國家農業市場之業者資格認定(如附件1):
     1、新創事業:須符合本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所訂「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新創事業。
     2、拓銷新南向國家農業市場之業者:參展項目須符合農業部推動新南向國家11項產品為主,參展地區僅限新南向國家。
     3、前述新創事業及拓銷新南向國家農業市場之業者申請資格將由本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及農業部審查,若經審查不符合資格者,本署不予補助。
 三、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星期五)止。
 四、補助展覽類型:實體國際展覽及線上國際展覽,同展有實體及線上展覽併行者,僅能擇一申請補助。
 五、展覽計畫執行期間(以開展日為準):自113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六、申請方式:全面採行網路線上辦理,恕不接受紙本申請,請至「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加海外國際展覽管理系統」(網址:https://tpsp.trade.gov.tw/espo)申請,若有系統操作上問題,可電洽本署委託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成立之「經濟部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展專案辦公室」(地址:臺北市松江路350號5樓;聯絡電話:02-2567-3360;傳真:02-2567-3362;免付費電話:0800-005-700)協助。
 七、上述系統之「帳號密碼申請作業」及「申請新增國際展覽」審核需1個工作天,公司或商號應自行申請且務必提前作業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八、為維持臺灣企業之商譽及在國際市場之良好形象,參展廠商不得有使人誤認為非我國公司或商號,攤位招牌不得出現非我國公司名稱,且展出產品應為臺灣產製,否則不予核銷。
 九、廠商應確實依填報之參展品參展,倘參展時之產品經查獲係在我國禁止販售之商品,則不予補助,並追回補助款。
 十、有關補助項目及額度及相關注意事項,請詳參「113年度第2次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加海外國際展覽申請作業原則」(如附件2)。
 十一、經費來源:113年度本部推廣貿易基金項下編列補助經費,其相關預算目前正由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中,屆時將依立法院通過之實際預算數及本部推廣貿易基金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之經費為準。



1130550775-1 開啟1130550775-1.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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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烏戰爭及美中科技爭端導致地緣政治風險加劇,我國於去(112)年12月及今年2月修改輸俄清單。美國商務部去年、前年10月兩度更新半導體出口管制規則,復於今年3月29日公布修訂暫行最終規則(interim final rules)擴大半導體出口管制範圍,為使我商瞭解最近國際出口管制現況及我國貿易管理相關規定,貿易署特別邀請AIT官員Ariel Joshua Leinwand 林安杰擔任講師,向業者說明美國出口管制修正重點,以協助業者瞭解最新國際情勢,歡迎各界踴躍參加!


活動資訊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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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缺:研究員

徵才機關: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人員區分:聘用人員

正取:1

備取:2

工作地點:10-臺北市

有效期間:113/04/19~113/05/10

資格條件:

一、 須具備以下資格條件之一,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學歷、專業訓練、研究成績、工作經歷等):
(一) 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1年以上著有成績。
(二) 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
(三) 國內外大學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2年以上著有成績。
(四) 國內外大學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4年以上者。
二、 具處理促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經驗、英文能力證明及曾任公職機關者尤佳。
三、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各款等依法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四、 非本署現職聘僱人員。

工作項目:

一、 辦理推動臺灣會展產業發展相關計畫之預算執行及管考業務。
二、 辦理會展補助相關業務。
三、 辦理外籍人士來臺參與會展活動入境申請案。
四、 其他綜合性行政業務。

工作地址: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

聯絡方式:

一、報名規定:請至本署「職缺報名甄選系統:https://pmewebo.trade.gov.tw/」線上報名並同時上傳報名文件。所需報名文件如下:
(一)聘僱人員甄選報名表:請至報名甄選系統左側表單下載區下載填妥並親筆簽名後上傳。
(二)符合應徵資格證明文件:
1.大學以上畢業證書影本(持國外學歷者,需另檢附「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學歷證件」及「中譯本」,否則視同未具該學歷資格)。
2.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著有成績之證明文件。
3.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工作經歷證明:服務證明或在職證明、離職證明(須載明職稱、工作內容、工作起訖日期等)。
(三)英語檢定或其他外語、經歷、專長等證明文件影本(無則免附)。
二、注意事項:
(一)報名資料請據實填寫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查核,否則視同未具該項資格;資料不齊(含格式錯誤)視同不符資格,不通知補件,報名後擬補件者請重新報名上傳;填寫不實或偽造得視為不符應徵資格。報名資料完整且資經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甄試,未約試者不另行通知,另遇報名人數過少,得再延長公告期間。
(二)本職缺甄選得視甄試成績列候補(備取)人員1-2名,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於本署其他工作性質相近且職責程度相當之職務出缺時亦得優先進用;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雖不足額亦不錄取,甄試結果將公布於本署經貿資訊網(https://www.trade.gov.tw/)新聞與公告/徵才公告/聘僱人員,不另行通知。
三、甄選及評比方式:採面試及筆試(英文能力測驗)甄選。面試評分依受評人所具才識能力、表達能力、發展潛能、專業技能等綜合考量評定。
四、工作期間:本職務為一年一聘,初次聘用期間自實際報到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期滿視年終評核結果決定是否續聘。
五、工作報酬:錄取人員每月按360薪點支給報酬(相當新臺幣48,600元,含勞健保及勞退自提金額)。
六、聯絡方式:電話02-23977190人事室林視察,email:Lynn@trade.gov.tw(相關問題洽詢聯繫使用,請勿電郵應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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